第一條
景美醫院(下稱本院)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特制訂本院「性騷擾防治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辦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性騷擾之樣態,指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肢體、視覺騷擾,或利用科技設備或以權勢、強暴脅迫、恐嚇手段為性意味言行或性要求,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 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二、 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三、 偷窺、偷拍。
四、 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五、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六、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七、 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第四條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本院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五條 本院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應有
如下作為:
一、 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二、 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 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避免報復情事。
(二) 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三)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四)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五)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六) 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三、 對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第六條 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本院員工者,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向本院提出申訴;申訴時行為人為本院最高負責人時,應向本院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提出。
第七條 本辦法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以書面提出之申訴或以言詞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四、 性騷擾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時間。
五、 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本院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應即送本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處理。
前項提出申訴之期限:
一、 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三、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院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院調查處理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 性騷擾申訴如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二、 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院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移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三、 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本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一)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 申訴不合法定程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 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第九條 關教育訓練,加強員工性別平等觀念,以防治性騷擾情事發生:
一、 員工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一) 性別平等知能。
(二) 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三) 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四) 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第十條 本院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申訴單位
專線電話:(02)2933-1010#719
傳真:(02)293144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前項資訊於本院網頁或適當場所公告之。
本院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院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